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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

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9日

發(fā)布時間:2022-11-24 作者:記者 林煥新 來源:中國教育報

本報北京11月23日訊(記者 林煥新)為提高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法治化水平,推進公正文明執(zhí)法,完善執(zhí)法程序,加強校外培訓治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教育部在深入調研基礎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今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是線下培訓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是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yè)人員;三是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征求意見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違規(guī)開展校外培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一是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二是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三是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三條。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9日。

《中國教育報》2022年11月2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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